許掾年少時,人以比王茍子,許大不平。時諸人士及於法師並在會稽西寺講,王亦在焉。許意甚忿,便往西寺與王論理,共決優劣。苦相折挫,王遂大屈。許復執王理,王執許理,更相覆疏;王復屈。許謂支法師曰:“弟子向語何似?”支從容曰:“君語佳則佳矣,何至相苦邪?豈是求理中之談哉!”
良冶之子,必学为裘;良弓之子,必学为箕;始驾者反之,车在马前。君子察于此三者,可以有志于学矣。
袂圜以应规;曲袷如矩以应方;负绳及踝以应直;下齐如权衡以应平。故规者,行举手以为容;负绳抱方者,以直其政,方其义也。故《易》曰:坤,“六二之动,直以方”也。下齐如权衡者,以安志而平心也。五法已施,故圣人服之。故规矩取其无私,绳取其直,权衡取其平,故先王贵之。故可以为文,可以为武,可以摈相,可以治军旅,完且弗费,善衣之次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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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云:“有国家者,贵人而贱禄,则民兴让;尚技而贱车,则民兴艺。”故君子约言,小人先言。
父母之丧,将祭,而昆弟死;既殡而祭。如同宫,则虽臣妾,葬而后祭。祭,主人之升降散等,执事者亦散等。虽虞附亦然。自诸侯达诸士,小祥之祭,主人之酢也哜之;众宾兄弟,则皆啐之。大祥:主人啐之,众宾兄弟皆饮之,可也。凡侍祭丧者,告宾祭荐而不食。
期居庐,终丧不御于内者,父在为母为妻;齐衰期者,大功布衰九月者,皆三月不御于内。妇人不居庐,不寝苫。丧父母,既练而归;期九月者,既葬而归。公之丧,大夫俟练,士卒哭而归。大夫、士父母之葬,既练而归。朔月忌日,则归哭于宗室。诸父兄弟之丧,既卒哭而归。父不次于子,兄不次于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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